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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地大逃杀内容经调整后,或将引入国内?|一周快问

2017-11-27 德和衡享法 享法JoyLeg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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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地大逃杀内容经调整后,或将引入国内?


2017年11月22日,腾讯游戏在官方微博上正式宣布获得《绝地求生大逃杀(PUBG)》在中国的独家代理运营权。

早在2017年10月,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游戏出版工作委员会就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业务主管部门咨询了有关《绝地求生:大逃杀》类游戏出版管理政策。(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新闻出版总署负责进口网络游戏审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业务主管部门认为,由于该类游戏不仅普遍存在大量血腥、暴力内容,而且其类似于古罗马角斗场式的游戏体验与生存理念的设定严重偏离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习惯与道德规范,不利于青少年消费者的身心健康。鉴此,对于“大逃杀”这类鼓励杀戮、尤其单纯以杀死其他游戏玩家扮演的角色为手段实现最终目的的游戏,总局明确持有否定态度,将难以获得出版运营许可

在腾讯游戏的官方微博上,腾讯表示会与国家主管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在本次合作达成后,将与PUBG公司遵循主管部门的相关指导意见,对游戏中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并进一步突出游戏的团队协作和公平竞技属性,确保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习惯与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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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1亿以上互联网用户信息泄露为特大网络安全事件


2017年11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案”)

根据预案的规定,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较大事件、一般事件。其中,符合全国范围大量互联网用户无法正常上网、.CN国家顶级域名系统解析效率大幅下降、1亿以上互联网用户信息泄露及网络病毒在全国范围大面积爆发等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符合多个省大量互联网用户无法正常上网、在全国范围有影响力的网站或平台访问出现严重异常、大型域名解析系统访问出现严重异常、1千万以上互联网用户信息泄露及网络病毒在多个省范围内大面积爆发等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符合1个省内大量互联网用户无法正常上网、在省内有影响力的网站或平台访问出现严重异常、1百万以上互联网用户信息泄露及网络病毒在1个省范围内大面积爆发等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网络安全事件;符合1个地市大量互联网用户无法正常上网、10万以上互联网用户信息泄露等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网络安全事件

同时,预案规定,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四级:I级、II级、III级、IV级,分别对应已经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件的应急响应。在启动I级、II级响应后,事发单位和网络安全专业机构、网络安全企业应当持续加强监测,跟踪事态发展,检查影响范围,密切关注舆情,及时将事态发展变化、处置进展情况、相关舆情报部应急办。基础电信企业、域名机构、互联网企业立即了解自身网络和系统受影响情况,并及时报部应急办。针对大规模用户信息泄露事件,事发单位应根据要求及时告知受影响的用户,并告知用户减轻危害的措施。但应注意,未经工信部应急办同意,各相关单位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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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暂缓P2P工商登记?P2P备案应取得金融部门的前置审批?


是的。

厦门作为全国首个落地地方网贷机构监管办法的城市,凭借其较为健全的监管和规范政策受到很多从事P2P业务平台的青睐。数据显示,《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发布后,在厦门进行注册登记的P2P企业数量突然攀升。截至2017年9月末,共有446家名称或经营范围含“网贷”“网络借贷”“P2P”等字样的企业在厦门注册成立。2017年11月16日厦门金融办公示了5家拟通过网贷机构备案的企业,更被业内解读为P2P领域破冰式的进展。(更多相关内容,可关注本公众号并搜索“京东进军P2P行业,首站为何选在厦门?”)

然而,最近厦门好像有点“不太友好”。《暂行办法》要求新设机构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向金融办申请备案,也就是应当先行完成工商登记后再办理备案。根据2017年11月22日厦门金融办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网贷机构管理工作的公告》(“《公告》”),互联网金融清理整治期间,除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核准外,暂缓对名称或经营范围含“网贷”“网络借贷”“P2P”等字样的企业进行注册登记等工商登记事项。也就是说,P2P机构办理工商登记前就应该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批。《公告》发布之前的厦门《暂行办法》等其他P2P监管规范文件对“金融监管部门核准”并没有详细规定,因此 ,《公告》可以理解为在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之前,厦门工商部门将暂缓P2P企业的工商登记。而且,《暂行办法》对“厦门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关安排”并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定。

此外,《公告》重申,目前已完成整改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按程序和要求申请备案登记,依法合规经营。金融监管部门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对恶意炒卖企业名称、违规变更股权、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我办将会同相关部门予以打击,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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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撕去面纱,小额贷和现金贷迎来强监管


2017年11月21日晚,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贷公司的通知》)(“《通知》)”,要求即日起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一律不得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贷公司,禁止新增批小贷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2017年11月24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网络小额现金贷款业务的风险提示》,要求相关机构应当严守法律底线,不具备放贷资质的应立即停止非法放贷行为。

一直以来,政府对网络小贷业务的监管态度并不太明朗。银监会普惠金融办的相关人士表示,在出台对网络小贷牌照批设的统一规定前,建议各地不要自行开展发放牌照一事。对此,安徽、浙江宁波等省市已陆续停止发放小贷牌照。《通知》的发布意味着新设小额贷业务被正式叫停

实践中,很多现金贷平台都是通过旗下的小贷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具有放贷资质的机构进行放贷,或者以助贷的模式为持牌机构提供一揽子服务,避开放贷资质的问题。小额贷被“扼喉”,以小额贷为“保护伞”的现金贷自然也将被监管。

也有相关内部人士表示,目前银监会正在内部起草“互联网小贷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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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云盘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11月22日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简称“《批复》”)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批复》中称,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适用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0〕3号)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中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存在“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等,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情形,或者存在“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等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情形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近些年,随着利用网络云盘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的案件频出,各大云盘陆续停止服务,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就如何对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的问题提出请示,“两高”经研究作出《批复》。《批复》强调,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时,鉴于网络云盘的特点,不应单纯考虑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还应充分考虑传播范围、违法所得、行为人一贯表现以及淫秽电子信息、传播对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恰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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